進出口租賃貿易
一、租賃貿易的定義與監管代碼
租賃貿易是指經營租賃業務的企業與外商簽訂國際租賃合同項下的境內企業租賃進口或出租出口的貨物;租賃期在一年及以上的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代碼“1523”,簡稱“租賃貿易”;租賃期在一年及以上的進出口貨物分期辦理征稅手續時,每期征稅適用監管方式代碼“9800”,簡稱“租賃征稅”;租賃期不滿一年的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代碼“1500”,簡稱“租賃不滿一年”。
二、以下情況不適用“租賃貿易”監管方式:
1、經營租賃業務的企業進口自用的設備、辦公用品,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0110)。
2、加工貿易租賃進口的機器設備,監管方式應為“加工貿易設備”(0420)。
3、補償貿易租借進口的貨物,監管方式應為“補償貿易”(0513)。
4、“租賃貿易”(1523)期滿復運出(進)口的貨物,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4561),“租賃不滿一年”(1500)期滿復運出(進)口境的貨物,監管方式為“租賃不滿一年”(1500)。
三、租賃貿易管理規定
(一)租賃貿易審證管理規定
1、租賃貿易進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憑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許可證件驗放。
2、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范圍內的進出口貨物,憑貨物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3、進口舊機電產品,憑與進口舊機電產品相符的進口許可證件和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應當在備注欄標注“舊機電產品”字樣)驗放。
(二)租賃貿易征稅管理規定
1、租賃貨物屬于海關監管貨物,租賃進口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企業應當自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辦結監管手續,將租賃進口貨物復運出境。需留購、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應當不遲于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后的第30日。
2、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在租賃期間以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利息應當予以計入;
3、留購的租賃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4、企業申請一次性繳納稅款的,可以選擇申請按照依次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的方法,或者按照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
5、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提交續租合同,按規定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6、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辦理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手續的,除按規定征收續租租賃進口貨物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后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租賃貿易是指經營租賃業務的企業與外商簽訂國際租賃合同項下的境內企業租賃進口或出租出口的貨物;租賃期在一年及以上的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代碼“1523”,簡稱“租賃貿易”;租賃期在一年及以上的進出口貨物分期辦理征稅手續時,每期征稅適用監管方式代碼“9800”,簡稱“租賃征稅”;租賃期不滿一年的進出口貨物,監管方式代碼“1500”,簡稱“租賃不滿一年”。
二、以下情況不適用“租賃貿易”監管方式:
1、經營租賃業務的企業進口自用的設備、辦公用品,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0110)。
2、加工貿易租賃進口的機器設備,監管方式應為“加工貿易設備”(0420)。
3、補償貿易租借進口的貨物,監管方式應為“補償貿易”(0513)。
4、“租賃貿易”(1523)期滿復運出(進)口的貨物,監管方式為“退運貨物”(4561),“租賃不滿一年”(1500)期滿復運出(進)口境的貨物,監管方式為“租賃不滿一年”(1500)。
三、租賃貿易管理規定
(一)租賃貿易審證管理規定
1、租賃貿易進出口貨物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憑授權發證機關簽發的許可證件驗放。
2、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范圍內的進出口貨物,憑貨物報關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出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3、進口舊機電產品,憑與進口舊機電產品相符的進口許可證件和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通關單》(應當在備注欄標注“舊機電產品”字樣)驗放。
(二)租賃貿易征稅管理規定
1、租賃貨物屬于海關監管貨物,租賃進口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至租賃結束辦結海關手續之日止,應當接受海關監管。企業應當自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申請辦結監管手續,將租賃進口貨物復運出境。需留購、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應當不遲于租賃進口貨物租期屆滿后的第30日。
2、以租金方式對外支付的租賃貨物,在租賃期間以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作為完稅價格,利息應當予以計入;
3、留購的租賃貨物以海關審查確定的留購價格作為完稅價格;
4、企業申請一次性繳納稅款的,可以選擇申請按照依次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的方法,或者按照海關審查確定的租金總額作為完稅價格。
5、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向海關提交續租合同,按規定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6、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辦理續租租賃進口貨物的相關手續的,除按規定征收續租租賃進口貨物應繳納的稅款外,還應當自租賃期限屆滿后30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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