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運運單知識
航空公司簽發的航空貨運憑單,俗稱為主運單(是相對于貨運代理簽發的運單被稱為分運單而言),是航空運輸的運輸憑證和托運協議??者\單與海運提單的主要區別之一就是,它不是被托運貨物的物權憑證,運單正本在很多情況下,并不是提貨的必要條件。運單有三份正本,在運輸發生時分別應提交給發貨人、收貨人、承運人。
1、承運合同
航空運單一旦簽發,即成為簽署承運合同的一個書面證據。承運合同必須由發貨人或其代理與承運人或其代理簽署后方能生效。如果代理既是承運人的代理又是發貨人的代理,就要在運單上簽署兩次。
2、接收貨物的證明
當發貨人將貨物托運后,承運人或其代理將第一分航空運單正本(Orginial-for the shipper)交給發貨人(即托運人),作為接收貨物的證明。
3、運費帳單
航空運單可作為運費帳單和發票。因為它分別記載著屬于收貨人(或發貨人)應負外運擔的費用和屬于代理的費用。承運人將運單的第二分正本(Originial-for the issuingCarrier)自己留存,作為運費收取憑據。
4、收貨人核收貨物的依據
第三份運單正本注明“Original-for the consignee”,由航空公司隨機交給收貨人,收貨人據此核收貨物。
5、報關憑證
在航空貨物到達目的地后報關時,航空運單通常是海關檢查放行的基本單據。
6、保險證書
如果承運人保險而發貨人又要求承運人代為保險,那么航空運單即可用來作保險證承運人內部處理業務的依據。
特別提示:以上言論僅代表華晨遠洋公司的觀點,本公司此篇文章已申請著作權,本公司保留對此篇文章的版權和轉載權,未經本公司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復制和粘貼此篇文章的任何內容。本公司保留對此文章的一切權利!